企業改制(全民所有制轉變為國有獨資公司)后,固定資產重新評估產生評估增值,評估增值部分全部計提折舊。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革中辦理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34號),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獨資子公司,屬于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四條&:ldquo;企業的其他法律形式已經簡單地改變了&;rdquo企業所得稅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改制中資產評估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資產的計稅基礎按其原計稅基礎確定;資產增值部分的折舊或攤銷不得在稅前扣除。
上述條例所稱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四條:
4.企業重組,除適用于本通知的特殊稅務處理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一)企業由法人變更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者注冊地轉移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的,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再投資設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應當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企業其他法定形式發生簡單變更的,可以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相關企業所得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企業繼承,但因住所變更未滿足稅收優惠的除外。
因此,企業改制造成的評估增值部分計提的折舊,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